一、
网络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
网络管辖权与传统司法管辖权解决的原则
(一)网络管辖权概念
管辖权(Jurisdiction)是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其在英美法上涵盖了司法机关的一切作为,也是法院与司法人员审判案件权利的来源2.一般来说,只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其作出的决定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从国际法角度讲,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从国内法角度讲,管辖权是一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一般都是由各国根据其内国法来确定内国法院对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是否享有国际管辖权。
(二)传统司法管辖权解决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同一国际民事纠纷案件常会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又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确定了由哪国法院管辖,也就大体可预见到它要适用的法律和审理的结果。当事人选择哪一国法院起诉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一定程度上还关系到国家主权的行使。所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受理国际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前提。
根据各国立法和国际惯例,一国通常以有关案件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作为管辖权的依据。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原则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一国对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法律行为都具有管辖权,即当事人居住地、对方所在地、诉讼标的物、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与法院的联系因素都可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但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2)属人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该原则强调只要诉讼当事人一方为某国国籍时,该国法院就可以主张对该案的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该原则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其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为自己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协商选择支配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并将这些纠纷交由其选择的法院审理的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对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的变更和补充。当然,这不应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4)专属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主张对某些案件专归本国法院管辖的原则。世界各国一般都把不动产、家庭、婚姻、继承等案件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
2、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管辖制度引起了广泛的管辖权冲突,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和解决。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关系发展,为了解决管辖权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含有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多边公约,如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CITRAL)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合同签订地的管辖原则等;再如,为了加快国际民商法管辖权统一,1997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了《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公约中有多处规定涉及到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在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门又就此在加拿大召开工作上会议讨论,就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影响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其中对网上履行的定性及网上履行的处所等进行了讨论。可惜的是,该会议最后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
我国对网络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对涉及域名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从我国关于管辖权纠纷的案例和最高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来看,至少在侵权纠纷领域,法院依然采用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从该两条规定的适用上来说,至少原告在发现侵权内容时所适用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是拥有管辖权的,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某一地点(并不限于原告的住所地或营业地)接入了该网址,发现侵权内容,就可以在该地起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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