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建设完成需要满足哪些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施工单位检查竣工工程质量;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所有问题;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中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交质量检验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二、
工程质量谁来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选派各自的代表人组成的验收小组来验收,验收小组是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来组织成立,并由其主持验收活动。
三、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1.要求对方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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